一、什么是生活服务?包括什么内容?
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:生活服务,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。包括文化体育服务、教育医疗服务、
旅游娱乐服务、餐饮住宿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。
二、营改增以后,生活服务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?
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:
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:
(一)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,除本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规定外,税率为6%。
(二)提供交通运输、邮政、基础电信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服务,销售不动产,转让土地使用权,税率为11%。
(三)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,税率为17%。
(四)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,税率为零。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。
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%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三、生活服务中的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差额征收?
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: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,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、餐饮费、交通费、签证费、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
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,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,【【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开具普通发票】】。
四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能否抵扣?
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
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………
(6)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、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。
江苏省国家税务局:http://www.jsgs.gov.cn/art/2016/4/21/art_2361_248960.html